汽修廠的廢機油,到底是不是危廢?
汽修廠的廢機油,畢竟不是危廢?“近期我們在對轄區內一家汽修廠搜檢時發現,該單位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兇險廢物謀劃允許證的商販,經后續調查,該商販將收回的廢機油轉賣給某建筑工地進行脫模使用。由于該商販收取的機油可進行二次行使。該機油是否應該定性為兇險廢物?該汽修廠的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將兇險廢物拜托給無謀劃允許證的個人處置的違法行為?”
解惑
官方回復
關于這個問題,生態環保部曾給出過“兇險廢物收購界定問題”的回復:
一、汽修廠產生的廢機油,屬于《國家兇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所列“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種別中的“900-214-08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
二、汽修廠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兇險廢物謀劃允許證的商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劃定的“將兇險廢物提供或者拜托給無謀劃允許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行使、處置的謀劃活動”的景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批改)》
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兇險廢物謀劃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請求領取謀劃允許證;從事行使兇險廢物謀劃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請求領取謀劃允許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劃定。
不準無謀劃允許證或者不按照謀劃允許證劃定從事兇險廢物收集、貯存、行使、處置的謀劃活動。不準將兇險廢物提供或者拜托給無謀劃允許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行使、處置的謀劃活動。
案例分享
案件回顧
2016年3月1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1起污染環境案,3被告人因無證不法收購、處置、謀劃兇險廢機油被提起公訴。
據檢方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頭,被告人劉某曾雇傭被告人張某在西湖區另一村莊從事廢機油的收購、轉賣。
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通過向村民租用土地的方式開設不法加工窩點。租下土地后,蔡某在園地內挖了一個土坑,放置了油桶、水泵等物。對外,蔡某等人宣稱該窩點只是1個廢機油存放地。實際上,該窩點是蔡某和同伙劉某集收、貯、簡單加工、再倒賣于一身的不法加工點。
其中,劉某負責倒賣,蔡某負責園地上的各項事宜。他們又找了被告人張某、江某(另案處理)共同謀劃。
停止案發,被告人劉某、蔡某、張某及江某收購,并過濾、轉賣的廢機油(兇險廢物)共計1551.257噸(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并在杭州西湖區三墩鎮某村莊謀劃1不法處置廢機油的加工窩點。
在窩點開設后,蔡某通過渠道,從私家汽車汽修廠收來汽車維保替代下來的廢機油,通過窩點內的簡易裝備對廢機油進行過濾后干脆倒賣。
我國相關法規劃定,從事兇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謀劃活動的單位,該當領取兇險廢物謀劃允許證。蔡某等人沒有兇險廢物謀劃允許證,同時在廢機油處理過程中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相關功課干脆造成本地環境污染。
去年3月26日,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西湖分局在搜檢中發現了該窩點,現場發現廢機油43.35噸,危廢包裝3.04噸,另有含油固廢17.925噸(主要為含油抺布和污泥)。經查,上述三類物質均屬于《國家兇險廢物名錄》劃定的兇險廢物。
2016年1月11日,由于涉嫌污染環境罪,杭州西湖區審查院依法對劉某、蔡某、張某提起公訴。
庭審中,3被告均表示認罪。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劃定,違反國家劃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余有害物質,緊張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結果特別緊張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總結
廢機油中含有很多有害化學成分,不當善處理對人或環境都會造成很大兇險。干脆燃燒或隨意排放廢機油,油中含的重金屬,硫磷氮化合物,煤油類飽和烴,會污染土壤和水體,將危害人體健康及破壞水生動植物鏈。
其實,不單單是廢機油,只要屬于兇險燒毀物范疇,包括更換下來的廢機濾、廢機油壺、另有油漆的沾染物、香蕉水等,都需按要求進行環保存案,并在每次轉移時進行聯單登記,使得所有產生的危廢流向明白并得到科學合規的處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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